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明雅,许特选,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 ,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411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郑明雅、许特选、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4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与被告郑明雅、许特选、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3502012013006693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郑明雅、许特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266991.0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至2021年8月20日为10994.62元,此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相应的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明雅、许特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安成功房地产拓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明雅、许特选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