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有元,王换女,董彩丽,董彩霞,张守华,王计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内0124执异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守华、王计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有元与被执行人张守华、王计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换女、董彩丽、董彩霞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4执异1号听证传票、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二法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