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国辉,曾杰,李希飞, 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国辉、曾杰、李希飞:本院受理的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苏国辉、曾杰、李希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鉴定申请,现依法向你三人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立案大厅选择鉴定机构,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择鉴定机构后7日内来我院确定现场鉴定事宜,如有疑义在选择鉴定机构后7日内提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鉴定机构作岀初稿,你应在鉴定初稿作出后5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对初稿有疑义,在领取初稿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初稿的认可。鉴定机构将出具正式报告,正式报告出具后7日内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