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艳,魏治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104民初873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内容
魏治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告张艳、魏治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87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张艳、魏治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借款本金42625元、利息515.11元、罚息55.60元(截至2022年1月3日),并支付自2022年1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有权以被告张艳、魏治斌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蓝山俊园B-5-32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4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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