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伟,骆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5322号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骆琼:本院受理原告李伟与被告骆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15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骆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李伟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康怡园29号楼5单元103室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李伟名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少年家事审判庭8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