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骏,高岩,金俊, 宁夏乐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宁夏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乐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俊、高岩: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夏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乐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宁夏振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申请事项:“申请追加宁夏乐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东金骏、高岩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日下午14:30分在执行听证室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