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来永,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303民初225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来永(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来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303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来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6867元,并支付自代偿款项履行之日起至代偿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每期代偿的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来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