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爱华,王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华与被告王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王帅支付房租12150元、水电费320.93元、房屋修缮清理费2000元合计14470.93元并承担诉讼费。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在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通知、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一号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