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福珠,庄华琴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5民初122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华琴:本院受理原告庄福珠与被告庄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05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庄华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庄福珠借款人民币197000元及利息(其中以借款本金97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10月8日计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0日计起,均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29元,由被告庄华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