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志宝,柴纪严,杨建民, 沈阳普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柴纪严、杨建民、沈阳普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宝诉被告柴纪严、杨建民、沈阳普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