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大连华峰白钢铝业有限公司大连市甘井子区鼎顺修船厂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市甘井子区鼎顺修船厂: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华峰白钢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鼎顺修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人民币33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355.2元(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21年8月20日)。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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