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国平, 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737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国平:本院受理(2021)闽0583民初7370号原告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薛国平立即偿还福建南安恒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薛国平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分调裁e中心小额速裁团队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