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 ,佛山市佛融贸易有限公司 ,合肥徽之恒纸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犇乐商贸有限公司 |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 案号 | (2019)宁01民初529号,(2022)宁01执164号 | 
| 案由 |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内容 | 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徽之恒纸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犇乐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佛山市佛融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宁01执1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刊登日期 | 2022-02-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