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佛山市佛融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徽之恒纸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犇乐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9)宁01民初529号,(2022)宁01执164号
案由
票据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安徽尚森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徽之恒纸制品有限公司、安徽犇乐商贸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佛山市佛融贸易有限公司:关于你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履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2)宁01执1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于公告期满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刊登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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