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维明,陈万春,杨至波,陈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冰,本院受理原告蒋维明诉被告陈万春、杨至波、陈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45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从2021年8月2日起至付清该货款止期间的逾期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起诉状副本、合议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2022年4月26日下午14点在桐梓法院楚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