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代照,赵丽琼,苗嘉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1323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丽琼(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XXXXXX2128)、苗嘉俊(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XXXXXX0315):本院受理原告马代照与被告赵丽琼、苗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13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苗嘉俊、赵丽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代照借款本金628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苗嘉俊、赵丽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