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发荣,刘华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61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华健: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5617号原告叶发荣诉被告刘华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刘华健支付欠款1457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57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2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叶发荣。案件受理费344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刘华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