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仁栋,刘军权,郭发雄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502民初462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发雄:原告杨仁栋、刘军权与被告郭发雄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502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杨仁栋、刘军权与被告郭发雄于2014年4月8日签订的《海边滩涂养蚝合作协议》;二、被告郭发雄向原告杨仁栋、刘军权支付641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4119元为基数,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2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②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880元,由被告郭发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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