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端正,龚桂华,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龚桂华: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被告吴端正、龚桂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安市人民法院美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