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艳秋,姜万强, 瓦房店市杨家乡德财水暖商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艳秋:本院受理原告瓦房店市杨家乡德财水暖商店,被告姜万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