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兴利,大连北黄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大连旺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83民初470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旺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兴利与你公司及被告大连北黄海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大连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83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大连旺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兴利工程款444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