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叶义锋,聂成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聂成利(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汉江路散居户): 本院受理原告叶义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诗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