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明生,陈渤公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1123民初22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渤公:本院受理原告唐明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桂1123民初22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申请审委会委员回避权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答辩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第二天)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