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松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松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8400元、利息5967.34元、罚息38956.25元,本息合计143323.59元(暂计至2021年08月03日),剩余贷款利息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