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南洋,常云,徐立刚,衡国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立刚、衡国娟:本院受理原告南洋、常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南洋、常云要求你偿还原告垫付款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三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