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南洋,常云,徐立刚,衡国娟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内容
徐立刚、衡国娟:本院受理原告南洋、常云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南洋、常云要求你偿还原告垫付款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三河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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