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阮恒景,叶寿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寿莲:本院受理原告阮恒景与被告叶寿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