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永秀,陈燕,魏国仙,魏国慧,杨冬秀,殷文波,刘军城,杨维英,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536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殷文波: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秀、陈燕、魏国仙、魏国慧诉被告杨冬秀、殷文波、刘军城、杨维英、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军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永秀、陈燕、魏国仙、魏国慧107459.9元;二、被告殷文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永秀、陈燕、魏国仙、魏国慧损失214919.8元;三、被告杨冬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强和政合法财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张永秀、陈燕、魏国仙、魏国慧752219.3元;四、驳回原告张永秀、陈燕、魏国仙、魏国慧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0元,由被告刘军城负担700元、由被告殷文波负担1400元、由被告杨冬秀负担519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