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中,朱永法,第三人-, 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3民终7315号,(2020)津0110民初5924号之一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中:原告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朱永法,第三人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裁决后,原告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3民终7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0民初5924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