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重庆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泰宁县金湖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重庆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宁县金湖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原告泰宁县金湖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重庆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泰宁县金湖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6月旅游团款511767元以及资金占用费;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重庆乐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