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字鈺仙,严俊,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503民初3730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内容
字鈺仙、严俊: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03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字鈺仙、严俊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2756.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100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