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婷婷, 晋江海锐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海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安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