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美云,张国平,张烨莹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内容
张国平:本院受理原告黄美云与被告张国平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各1份。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烨莹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抚养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州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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