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华俊芳,阎波,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2民初1968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阎波、华俊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华俊芳、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50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华俊芳、阎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19908.71元,并支付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但应扣除华俊芳、阎波已支付的逾期违约金5732.05元);华俊芳、阎波于2021年2月2日后偿还的款项应予以扣除。二、华俊芳、阎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