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金锭,张丽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丽梅:本院受理原告李金锭诉与被告张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