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种芳,潘燕镖,郑丽敏, 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汀龙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1民初710号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西汀龙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黄种芳、潘燕镖、郑丽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汀龙贸易有限公司、贵阳新华都投资有限公司、黄种芳、潘燕镖、郑丽敏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本院将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