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俊峰,朱雪峰, 青岛首佳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雪峰、青岛首佳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俊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并自2011年6月30日起,以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给付原告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给付原告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946818,3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万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