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丽红,邓万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闽0211民初723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万荣:本院受理(2021)闽0211民初7233号原告蔡丽红与被告邓万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蔡丽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3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838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10月10日为731.41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普通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A303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