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煜堃,李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李煜堃与被告李斌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及证据九份。李煜堃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李斌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4000元(每月抚养费3000元,从2021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日);2.要求李斌自起诉之日起于每月1日前向李煜堃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李煜堃满18周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