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国铃,杨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4民初74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梅:本院受理原告林国铃与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04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68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以195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5元,由原告负担45元,被告负担5200元,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