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文国,林银清,程德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德光:本院受理原告林文国、林银清与被告程德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德光立即向二原告支付剩余劳务报酬18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在秀屿区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