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文国,林银清,程德光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内容
程德光:本院受理原告林文国、林银清与被告程德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程德光立即向二原告支付剩余劳务报酬186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8时30分在秀屿区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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