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凌,刘剑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55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剑辉: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凌与被告刘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5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刘剑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凌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9日起计算,以200000为基数,自2018年8月21日起计算,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公告费300元;2.驳回李凌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