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代泽, 福建沃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沃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代泽与被告福建沃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6324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18632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2%,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