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国强,吴建温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602民初686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建温:本院受理原告闫国强与被告吴建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02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建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闫国强货款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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