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国强,吴建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686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建温:本院受理原告闫国强与被告吴建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02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建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闫国强货款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