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建虎,陆小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小龙:本院受理原告谭建虎与被告陆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谭建虎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材料款共计人民币539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借款付清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颍泉区人民法院伍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