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金华,罗永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永花: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裁判,原告吴金华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居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