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男,孟庆国, 辽宁乾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辽宁乾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孟庆国:本院受理原告李男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如你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