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吉清,潘东升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内容
潘东升:本院受理原告董吉清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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