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秀华,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秀华: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崔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21年03月08日的借款本金50063.85元、利息2926.60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罚息(自2021年03月0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21年03月08日的罚息44143.63元及催收工本费1400.00元。注:以上各项共计98534.08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辽BK7R88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院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