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卓明, 上海翊星服饰有限公司 ,大连海鹿制衣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翊星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大连海鹿制衣有限公司、上海翊星服饰有限公司与刘卓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举证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8点5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