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龙庆禄,姜伟,陶春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74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伟、陶春霞:原告龙庆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姜伟与被告陶春霞共同偿还原告龙庆禄借款65 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579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姜伟与被告陶春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