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丝玉,梁哲,王辉,孙桂华,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 ,营口市站前区金色阳光水汇 ,营口陶瓷商城隆祥陶瓷卫浴生活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803民初1857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营口陶瓷商城隆祥陶瓷卫浴生活馆、营口市站前区金色阳光水汇、吴丝玉、梁哲、王辉、孙桂华:本院受理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昌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803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